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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8 21:31: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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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猫眼专业版数据,张艺谋导演的春节档电影《第二十条》上映第8天,登顶单日票房榜!片名中的“第二十条”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也就是“正当防卫”条款。毫不夸张地说,一听到这个,法律人尤其是刑事律师,仿佛DNA都被触动了。2016年的于欢辱母案、2018年的涞源反杀案、昆山反杀案、2022年南京掌掴男童案......从前至后,围绕“正当防卫”条款的讨论与适用,各方观点展示层出不穷。而随着我国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正当防卫条款日渐灵活并且关乎人文,让更多社会大众感受到法律不是冰冷的逻辑。纵观全影,我们不难发现,《第二十条》的剧情实际上是因为刀具被找到而出现了反转。“刘文经的刀”作为王永强案的关键证据成为推动案件进展甚至是电影高潮的重要情节,前主办检察官吕玲玲因为执着“寻刀”,顶着检察院甚至系统上级压力,“得罪”了兄弟单位公安刑警队的“李队长”,郝秀萍苦苦哀求甚至以死相拼刘大勇站出来作证指认“寻刀”......为什么这把刀这么重要呢?按照吕玲玲以及一些检察院的同事和领导的逻辑,只有这把刀存在,才能印证刘文经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动机,才能改变目前案件“故意伤害”的定性,才能真正决定王永强案是否能构成正当防卫和不予起诉。但笔者却想说:刘文经的刀,没有那么重要!(无论是否找到这把刀,王永强均构成正当防卫。)这关系到“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延长问题,下面笔者将就本片及相关案例具体谈一谈其中缘由:一、从法理角度看,没有这把刀,王永强仍构成正当防卫2020年9月3日,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再一次把“正当防卫”这一话题顶上了全民热议。《指导意见》的亮点之一就是延长了“正在进行”的时间线。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停止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不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状态和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做出妥当处理。王永强案主办检察官韩明在听证会上对于案情有这样的描述“事实是什么?事实是任凭一个杀了你家狗,还逼你喝尿,每天折磨你取乐甚至反复强奸你妻子的人有机会去车上拿刀?甚至只有百分之一的可能性?在王永强眼里,刘文经他是一个不可预测的野兽。他阻止这个野兽去侵害他的家人,这有错吗?”。在这里我们注意一些关键词“每天折磨”“反复强奸”“不可预测”,对应剧情中刘文经在案发当时对着拴着狗链的王永强扔出“离婚协议书”,表示郝秀萍以后是他刘文经的女人,还要栓着王永强继续强奸其妻子等相关表现,我们可以很轻易地得出刘文经对王永强及其家人的不法侵害将会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正如韩明检察官所说“拉长这个案件的时间维度”,加害行为其实一直在发生。剧情交代刘文经就跟王永强说,以后还会过来侵犯其妻子,还会把他拴在门口“看门”,之前几次侵犯行为也抵扣欠款。如此恶劣的一次次性侵行为,作为王永强而言,完全会预感到下一次一系列侵犯行为的存在,我们不能指望王永强在下一次侵犯到来前几分钟才奋起反抗,不能把每一次性侵都割裂开分别评价,如果不能彻底解决后患,下一次侵害行为就会愈演愈烈,自己的家人会更加水深火热。即使刀具并没有被找到,即使刘文经只存在找刀或威胁“我砍死你”的行为,笔者认为王永强的正当防卫也是构成的。无独有偶,影片最类似的原型“昆山反杀案”中也有一把刀。笔者观影注意到了一个细节,刘文经取刀的车是一辆宝马车,而昆山反杀案中刘海龙的车亦是一辆宝马车,对于文创工作者,小小的隐喻处理可见其幕后人员的巧思与用心,也不得不让笔者疑心刘文经这把刀是不是像宝马车一样在呼应刘海龙的刀。但刘文经的刀不是刘海龙的刀,同样从宝马车上要拿出来的长刀于不同案件作用大不相同。我们来看看昆山反杀案的事实情节:2018年8月27日晚,一个十字路口的红灯,江苏昆山的刘海龙开车试图强行转向非机动车道,却撞上了正常行驶的于海明的自行车,刘海龙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了冲突。在于海明反抗后,刘海龙居然返回车内,拿起砍刀朝他扑去。在于海明奋力反抗下,刘海龙的刀滑落了,于海明抓住机会,抢先捡起刀,第一刀就刺中了刘海龙的腹部。刘海龙见势不妙,转身就跑,但于海明穷追不舍,短短7秒内连砍5刀,直到被同事拦住。昆山反杀案在网络上引起重大争议的点在于,部分人认为,于海明属于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毕竟刘海龙的刀已经被他夺走,尤其是其有转身逃跑的动作,于海明没有继续捅刺刘海龙的必要性。笔者对此思考之后觉得有一个点很有意思,影片中苦苦寻找的“刀”一开始不知有无,而刘海龙的这把刀是确定存在的,于海明的“刀”是抢刘海龙的。也就是说,于海明一开始无刀,情急之下抢了刘海龙的刀,刘海龙就没刀了。在那一刻,手中无刀的刘海龙与可能无刀的刘文经,手中已有刀的于海明和拿了剪刀的王永强,是不是瞬间可以同等比对了。同等的条件下,我们再谈,于海明砍当时手无寸铁的刘海龙,王永强用剪刀捅可能没有刀的刘文经,到底构不构成正当防卫?我们看看警方的官方回应: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以上,昆山警方认定于海明构成正当防卫,那类同情形下的王永强怎么说呢?笔者认为,同样认定。第一,刘文经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刘文经当时不仅强奸了郝秀萍,而且非法拘禁(栓狗链)并殴打虐待了王永强,两人厮打后放话要拿刀砍死王永强;第二,刘文经的不法侵害同样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刘文经反复强奸郝秀萍,并在案发时强奸郝秀萍之后,继续侮辱王永强,明确表达了日后会继续对王永强和郝秀萍实施不法侵害。单凭一句拿刀的挑衅和回车拿刀的动作,也足以验证其没有放弃不法侵害的迹象。王永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文经的暴力威胁之下;第三,王永强的行为也是出于防卫目的。影片中,无论是考虑之前刘文经多次对郝秀萍的强奸行为、对王永强的殴打虐待行为还是考量刘文经之后对王永强及其家人不法侵害的继续可能性,都应认定刘文经实施的是时间上有间隔的连续行为。即便刘文经车上无刀,单凭之前的不法侵害行为和挑衅言语,王永强也完全可能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状态,认为刘文经会在当天甚至是任何一天会继续实施不法侵害,持剪刀捅刺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尤其是家人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意图。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该影片中刘文经的刀和刘海龙的刀不可放置同等关键物证的地位。即便没有找到刘文经这把刀,王永强的行为仍然可以直接认定为正当防卫。接着,为了更深刻地理解正当防卫“时间条件”延长的适用,笔者再简短地举出另一个影片原型之二的河北涞源反杀案加以论证。基本案情:黑龙江26岁男子王磊对王晓菲疯狂追求并被拒,曾于其工作地点、就读学校等地多次纠缠骚扰,甚至行猥亵等违法犯罪之举。2018年7月11日晚11时许,王磊持甩棍、刀具,深夜翻墙闯入王晓菲位于河北保定涞源县乌龙沟乡邓庄村的家中,双方发生冲突。冲突中,王晓菲父母持木棍、菜刀与王磊对打,王磊倒地后两次欲起身。王晓菲父母担心其起身实施侵害,就连续先后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直至王磊不再动弹。本案在适用正当防卫条款的难点在于,警方曾认为,受害人王磊倒地后王晓菲之母在未确认王磊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持菜刀连续数刀砍王磊颈部,主观上对自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具有伤害的故意。与部分专家学者意见一致,笔者认为这也是一个典型的应该适用延长“正在进行”的时间线的案例。对于如何判断侵害是否停止,要从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出发,并且要根据当事人当时所处的状况来进行分析判断。王母结合王磊之前表白不成,数次骚扰以及此次持械翻墙等行为,完全可能陷入其持续实施不法侵害的恐慌心理中,加剧了对王磊起身的恐惧,此时防卫意图便非常明显。诚然,该案件于2019年3月3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涞源反杀案”通报,案中王晓菲父母属正当防卫,决定不予起诉。“拉长正当防卫的时间维度”是这部电影所反映的最大进步之处,也是实践中处理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等一系列案件最大的进步之处,因为这样才能真正站在防卫人的立场和角度去理解每一个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如果把那把刀的作用看成剧情反转的决定性因素,所谓“拉长时间维度”的现实意义就没有体现出来,还是以传统的防卫是否适时的理念去理解正当防卫的行为,第二十条就依然会被束之高阁。有的观众就会问了,第一次性侵之后,他为什么不报警?其实这里可能还藏了一条暗线,韩明检察官已经点出来了??“王永强因为害怕打击报复不敢报警”,那么这个结论是怎么得出来的?刘文经第一次强奸郝秀萍之后,王永强如何选择了?是否寻求公力救济了?剧情没有交代。是什么心态让他觉得对如此恶劣的犯罪行为报警也没有用?笔者判断那条暗线就是王永强确实第一次报警了,但被和稀泥调解处理让其陷入无尽的悲观和绝望。康村恶势力背后肯定有一个莫名的保护伞,我们办的一些涉黑涉恶案件就存在这种情况,当时被害人对脚跟脚追债等行为报警处理,但后来被当做民事纠纷撤销了案件,十几年后翻出陈年旧账又把这种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和非法拘禁。这些案例是比较轻微的,保护伞包庇强奸、拴狗链非法拘禁这些如此恶劣的犯罪行为还是非常罕见的。所以,王永强不敢报案必然有其深层次的原因,这完全可以让其形成非私力救济不能阻挡犯罪行为的主观心态。二、真正松绑《第二十条》,无所谓有没有那把刀很多人说,与影片原型诸多案例一样,《第二十条》的主旨意义在于从社会期待的角度唤醒沉睡的“第二十条”。笔者并不认同,与其说是“唤醒”,不如说是“松绑”。当我们从一个又一个案例甚至悲剧中认识到,法律的权威应该来源于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当我们的法律部门能够做到从日常经验和社会一般人的立场去适用法律,把法律从真正冰冷的逻辑中解放出来,从看似权威但却机械无理的惯例中独立出来,第二十条实现松绑,才是法治社会日渐完善的彰显。剧中有领导角色说“我找到了22个与本案类似的判定,无一例外,全部认定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目前这份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的审查起诉报告在法律层面没有任何问题,推翻它,也就是推翻了之前无数类似的判例。这对全国司法系统的影响有多大?你知道吗?”......看到这几句台词,笔者突然想到去年主办的一起刑事辩护案件,主办检察官曾信誓旦旦对我说,“类案在辖区内甚至上级部门,不存在无罪可能!”,然而,在一份份于法有据的法律意见递交,一次次据理力争的辩诉交流之后,该案最终还是以相对不诉的决定终结。笔者想说的是,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即便是指导案例也仅应发挥在当时时代背景下的指导意义而已。因顾忌“史无前例”而罔顾公平与正义,所造成的影响才是累及后世的。法不该向不法低头,正义也不能向“规矩”屈服!话说回来,或许刘文经的刀对当时“故意伤害”一边倒定性的时代背景意义非常,但从一个个原型案例的妥善处理,以及2020年《指导意见》的颁布来看,我们有理由也有底气说,这把刀对“王永强们”构成正当防卫毫无意义。声明:本文观点仅是作者本人对相关法律的一般解读,不可视为声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相关法律咨询或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欢迎与声驰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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